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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寧夏回族自治區科學技術獎勵實施細則》的通知 |
時間:2019-10-28 來源:未知 作者:寧夏交建 點擊:次 |
自治區有關部門、相關單位,各市科技局: 為進一步深化科技獎勵制度改革,發揮科學技術獎激勵創新、激發人才活力、優化創新環境的作用,自治區科技廳制定了《寧夏回族自治區科學技術獎勵實施細則》,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附件:寧夏回族自治區科學技術獎勵實施細則
寧夏回族自治區科學技術廳
2019年9月23日
寧夏回族自治區科學技術獎勵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做好自治區科學技術獎勵工作,保證自治區科學技術獎的評審質量,依據《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深化科技獎勵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國辦函〔2017〕55號)《寧夏回族自治區科學技術獎勵辦法》(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87號)(以下簡稱《辦法》)《自治區黨委人民政府關于推進創新驅動戰略的實施意見》(寧黨發〔2017〕26號),制定本細則。第二條本細則適用于自治區科學技術重大貢獻獎、自治區科學技術進步獎、自治區對外科學技術合作獎的提名、評審、授獎等各項活動。 第三條自治區科學技術獎授予在科學研究、技術發明、技術開發、科技成果轉化與推廣、高新技術產業化及軟科學研究等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科技人員和組織,并對同一項目授獎的科技人員和組織按貢獻大小排序。 自治區科學技術獎是自治區政府授予科技人員和組織的榮譽,授獎證書不作為確定科技成果權屬的直接依據。 在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促進科學技術進步等方面僅從事組織管理和輔助服務的工作人員,不得作為自治區科學技術獎的候選人。 各級黨委、政府及其組成部門,不得作為自治區科學技術獎的候選單位。各級黨委、政府及其組成部門的主要負責人,不得作為自治區科學技術獎的候選人。 第四條自治區科學技術獎的提名、評審和授獎,實行公開、公平、公正原則,不受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條提名自治區科學技術獎的項目必須是在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實施或應用推廣的科學技術成果。區外科技人員在我區實施的科技合作項目成果,可提名自治區科學技術獎。 第六條自治區政府所屬部門,市、縣(區)政府及其所屬部門,其他列入公務員法實施范圍的機關以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不得設立由財政出資的科學技術獎。 第七條 鼓勵社會力量設立面向社會的科技獎。社會力量設獎是指在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的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組織)和個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資金,面向社會設立的經常性科技獎。 社會力量設立的科技獎,應當在自治區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在獎勵活動中不得收取任何費用。具體辦法執行國家有關規定。
第二章 獎項和標準
第八條自治區科學技術重大貢獻獎候選項目提名、評定標準如下:(一)技術開發項目類是指在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活動中,完成產品、技術、工藝、材料、設計和生物品種及其推廣應用。其提名、評定標準為在關鍵技術或者系統集成上有重大創新,核心技術擁有自主知識產權,屬國內首創的重大技術發明,總體技術水平和主要技術經濟指標達到了國內同類技術或者產品領先水平,市場競爭力強,成果轉化程度高,創造了特別重大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對我區相關產業技術進步、產業結構優化升級或培育新產業集群有重大作用。 (二)重大工程項目類是指自治區重大綜合性基礎建設工程、科學技術工程及產業技術創新重大工程等。其提名、評定標準為在關鍵技術、系統集成和系統管理方面有重大創新,技術難度和工程復雜程度大,總體技術水平、主要技術指標達到國內同類項目的領先水平,對重大工程、產業技術進步發揮了重大作用。 (三)社會公益項目類是指在生態建設、環境保護、人口與健康及公共安全、自然災害監測預報、自然資源調查和合理開發利用等社會公益性科學技術事業中取得的重大成果及其應用推廣。其提名、評定標準為在關鍵技術或者系統集成上有重大創新,技術難度大,總體技術水平和主要技術經濟指標達到了國內同類技術或者產品的領先水平,取得了重大的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對科技發展和社會進步有重大意義。 (四)基礎理論或者自然科學研究類是指在數學、物理學、化學、地球科學、生命科學、信息科學、材料科學、工程技術等學科領域中闡明自然現象、特征和規律的研究。其提名、評定標準為在科學理論上取得突破性進展,發現的自然現象、揭示的科學規律、提出的學術觀點或者其研究方法為國內外學術界所公認和廣泛引用,豐富和拓展了學科理論,引起該學科或者相關學科領域的突破性發展。 自治區科學技術重大貢獻獎不分等級,每次授予項目不超過2項,在沒有符合條件的項目時,可以空缺。 第九條自治區科學技術進步獎設一、二、三等獎,根據候選項目所屬類型進行分類分等級提名、評定標準如下: (一)應用技術研究開發類。 1.一等獎:技術難度大,有重大技術創新,總體技術水平和主要技術經濟指標達到了國內領先水平,屬國內首創,或者國內雖已有,但尚未公開的重要技術發明,成果轉化程度高,對行業、產業技術進步和產業結構調整有重大作用,并產生了重大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 2.二等獎:技術難度較大,有較大技術創新,總體技術水平和主要技術經濟指標達到了國內先進水平,成果轉化程度較高,對行業的技術進步和產業結構調整有較大作用,對本領域的技術進步有較大推動作用,并產生了較大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 3.三等獎:有一定技術難度,有一定技術創新,總體技術水平和主要技術經濟指標達到了自治區領先水平,成果已轉化,對行業的技術進步和產業結構調整有一定作用,并產生了一定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 (二)社會公益類。 1.一等獎:技術難度大,有重大創新,總體技術水平和主要技術經濟指標達到了國內領先水平,并在本行業得到廣泛應用,取得了重大的生態效益、社會效益; 2.二等獎:技術難度較大,有較大創新,總體技術水平和主要技術經濟指標達到了國內先進水平,并在本行業較大范圍應用,取得了較大的生態效益、社會效益; 3.三等獎:技術有一定難度,有一定創新,總體技術水平和主要技術經濟指標達到了自治區領先水平,并在本行業一定范圍應用,取得了一定的生態效益、社會效益。 (三)科學技術成果轉化與推廣、高新技術產業化類。 1.一等獎:首創性科技成果、專利技術等在自治區內轉化或推廣應用覆蓋面大,占比高,推廣方法、措施有重大創新,示范帶動和擴散能力強,對提高行業整體水平和高新技術產業化有重大促進作用,取得了重大的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 2.二等獎:重大科技成果、專利技術等在自治區內轉化或推廣應用覆蓋面較大,占比較高,推廣方法、措施有較大創新,示范帶動和擴散能力較強,對提高行業整體水平和高新技術產業化有較大促進作用,取得了較大的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 3.三等獎:科技成果、專利技術等在自治區內轉化或推廣應用有一定覆蓋面,有一定占比,推廣方法、措施有一定創新,具有一定的示范帶動和擴散能力,對提高行業整體水平和高新技術產業化有一定促進作用,取得了一定的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 (四)基礎研究和應用基礎研究類。 1.一等獎:在科學發現和應用科學基本原理上取得了創造性研究成果,提出的學術觀點或者其研究方法為國內學術界所公認和廣泛引用,對推動學科發展或經濟建設、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 2.二等獎:在科學發現和應用科學基本原理上取得了創造性研究成果,提出的學術觀點或者其研究方法為國內學術界認可并引用,對推動學科發展或經濟建設、社會發展有較大影響; 3.三等獎:在科學發現和應用科學基本原理上取得了原創性研究成果,提出的學術觀點或者其研究方法為國內學術界認可并引用,對推動學科發展或經濟建設、社會發展有一定影響。 (五)軟科學研究類。 1.一等獎:研究成果有獨創性貢獻,其獨特見解在國內有重大影響,已被國家或者自治區決策和管理部門廣泛應用,產生了重大影響或社會效益; 2.二等獎:研究成果有創造性貢獻,其獨特見解在國內有較大影響,已被國家或者自治區決策和管理部門應用,產生了較大影響或社會效益; 3.三等獎:研究成果有創新性,其獨特見解在國內有一定影響,已被自治區有關決策和管理部門應用,產生了一定的影響或社會效益。 自治區科學技術進步獎每次授獎項目數不高于參評項目數的50%,總量不超過100項,一、二、三等獎授獎比例為1:3:6。 第十條自治區對外科學技術合作獎項目應由區外(境外)科技人員或單位主持開展,區內科技人員或單位參與。項目執行為自治區相關行業、領域人才成長創造了條件,帶動和培養創新人才和團隊成效顯著,取得了重大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其提名、評定標準參照自治區科學技術進步一等獎。 自治區對外科學技術合作獎不分等級,每次授予項目不超過2項,在沒有符合條件的項目時,可以空缺。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十一條自治區科學技術獎的評審組織由自治區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自治區科學技術獎勵評審委員會、專業評審組組成。自治區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承擔自治區科學技術獎勵辦公室日常工作,負責制定自治區科學技術獎的評審指標體系及相關規則,承擔評審活動的組織、服務與管理工作。第十二條自治區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由自治區有關廳局、高校、科研院所相關負責人及科技、經濟、產業等領域的專家、學者組成,一般不超過15人,設主任委員1人、副主任委員2人、秘書長1人。主任委員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分管領導擔任,副主任委員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分管副秘書長和自治區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主要負責人擔任,秘書長由自治區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分管負責人擔任,委員由自治區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提出,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三條自治區科學技術獎勵評審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人,副主任委員2人,委員一般不超過21人。主任由自治區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主要負責人擔任,副主任由自治區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財政部門分管領導擔任,委員由自治區各廳局有關領導、專業評審組部分初評專家擔任。 第十四條自治區科學技術獎按專業領域設若干專業評審組,每組成員5-9人。具體人選由自治區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根據當年提名項目的專業分類情況,從具備資格的專家、學者中聘請。根據行業特點,每年可聘請一定比例的區外專家參與初評工作。
第四章 提名和受理
第十五條自治區科學技術獎實行提名制。自治區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每年度公開發布自治區科學技術獎提名工作通知,具備提名資格的專家、組織機構和部門按照提名工作通知要求開展提名,提名時要明確獎項和等級。第十六條組織機構和部門每年提名自治區科學技術獎的數量不限,原則上應按照行政區劃和隸屬關系在本地區本行業管理服務范圍內提名;專家每年可以獨立或與他人聯合提名1項自治區科學技術獎;聯合提名時,列第一位的為責任專家。 (一)組織機構包括: 1.近5年以來獲得國家科學技術獎、自治區科學技術重大貢獻獎、自治區科學技術進步一等獎的第一完成單位; 2.自治區級行業協會、學會等社會組織; 3.自治區高等院校、直屬事業單位; 4.符合科技部和自治區有關社會力量設立科技獎勵相關要求的機構,連續開展5個周期(含)以上獎勵活動,近5年沒有違法違規記錄和不良社會影響。 (二)部門包括: 1.設區的市人民政府; 2.自治區人民政府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 3.國家級開發區、高新區管委會。 (三)專家包括: 1.中國科學院院士、中國工程院院士(不含外籍院士)可獨立提名; 2.獲得過國家科學技術獎的區內前三完成人,自治區科學技術貢獻獎、自治區對外科學技術合作獎、自治區科學技術進步一等獎的區內第一完成人,須3人聯合提名; 3.區內具有二級專業技術職稱的專家,須5人聯合提名。 提名專家年齡不超過70歲,院士年齡不超過75歲,身體健康。 第十七條提名專家應在本人熟悉的學科領域范圍內進行提名,責任專家應在本人從事學科專業(二級學科)內提名。 第十八條聯合提名的專家中,與所提名項目完成人同一單位的專家不超過1人;同一年度內,同一項目不得被重復提名、同一技術內容只能被提名一種獎項、同一完成人只能被提名一次。 第十九條被提名項目須經過省部級科學技術成果登記。提名項目的實踐檢驗年限原則上不低于3年;被提名項目應在項目主要完成人所在單位公示,公示期為10個工作日。 第二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項目,不得提名參加自治區科學技術獎的評審。 (一)不利于人體健康或者社會安全、民族團結的; (二)存在知識產權、項目完成單位和完成人等方面爭議的; (三)同一技術內容已經獲得國家科學技術獎或者其他省、部級科學技術獎的; (四)違背科研道德和倫理等不端行為的; (五)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動植物新品種、食品、藥品、農藥、肥料、基因工程技術和產品等直接關系到人體健康、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項目,尚未獲得行政許可的; (六)自治區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認定的其他不宜被提名的項目。 第二十一條涉及國防、國家安全并已經確定密級的項目單獨提名評定。 第二十二條自治區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對提名材料進行形式審查,對不符合規定的提名材料,要求提名單位和提名人在5個工作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經補正仍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并退回提名單位或者提名人。 形式審查合格的項目在相關門戶網站予以公示,公示期為10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的項目進入評審環節。
第五章 評審
第二十三條自治區科學技術獎的評審程序:(一)初評:專業評審組以網絡或會議方式進行評審,采用定量和定性評價相結合的方式,以記名打分和投票產生初評結果,提出獲獎項目和等級建議。重大貢獻獎、對外科學技術合作獎、科學技術進步一等獎原則上須有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參評專家同意,科學技術進步二、三等獎須有二分之一以上專家同意方可列入候選項目。 公示:初評結果在相關門戶網站予以公示,公示期為10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后,提交自治區科學技術獎勵評審委員會復評。 (二)復評:自治區科學技術獎勵評審委員會以會議方式對候選項目進行評審,重大貢獻獎、對外科學技術合作獎和科學技術進步一、二等獎候選項目須進行答辯,接受評審委員會質疑;評審委員會以記名投票方式產生科學技術獎建議授獎項目。 (三)終審:自治區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以會議記名投票方式對評審委員會提出的建議授獎項目進行審定,產生自治區科學技術獎建議名單。 公示:獎勵建議名單在相關門戶網站予以公示,公示期為10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后,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 第二十四條自治區科學技術進步獎按照提名等級標準進行評審。提名一等獎的項目評審落選后不再降格為二等獎,提名二等獎的項目評審落選后不再降格為三等獎;但提名二、三等獎的項目,在復評、終審過程中,評審委員認為特別優秀的,經投票表決同意后可以提升一個等級。 第二十五條自治區科學技術獎勵辦公室根據評審需要,可在復評環節前組織相關專家對自治區科學技術重大貢獻獎、自治區對外科學技術合作獎、自治區科學技術進步二等獎(含二等獎)以上的候選項目進行實地考察。 第二十六條評審委員會會議、獎勵委員會會議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員參加,會議評審結果方為有效。評審委員會會議、獎勵委員會會議在確定評審結果時,同意授獎的建議須有實到委員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方為有效;提升獎勵等級的建議須有實到委員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方為有效。 第二十七條自治區科學技術獎評審實行回避制度,與被提名的候選項目、候選單位或者候選人有利害關系和親屬關系的評審專家、相關工作人員應當回避。提名項目完成人不能作為自治區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委員、評審委員會委員和各評審組成員參加當年的評審工作。
第六章 異議及其處理
第二十八條自治區科學技術獎的評審工作實行異議處理制度,接受社會的監督。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提名的自治區科學技術獎候選項目、候選單位、候選人及其評審結果持有異議的,應當在公示期內向自治區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提出;逾期且無正當理由的,不予受理。第二十九條提出異議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提供書面異議材料,并提供調查線索及必要的證明文件。個人提出異議的,應當在異議材料上簽署真實姓名和聯系電話、地址;以單位名義提出異議的,應當加蓋本單位公章。 第三十條異議分為實質性異議和非實質性異議。對涉及候選人和項目的真實性、創新性、先進性、實用性等內容所提的異議為實質性異議;對項目完成單位、完成人及其排序的異議,為非實質性異議。 第三十一條實質性異議由自治區科學技術獎勵辦公室負責調查處理,異議處理過程中,涉及異議的任何一方應當積極配合,不得推諉和延誤。候選人、候選單位在提出異議5個工作日內未按要求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的,視為承認異議內容。 非實質性異議由提名單位或者提名人負責調查處理,提出處理意見報送自治區科學技術獎勵辦公室備案。 第三十二條自治區科學技術獎勵辦公室應當將異議處理情況及處理決定告知異議提出單位或個人,以及提名單位、提名人。異議已經妥善解決的項目,可以提交后續評審。 第三十三條自治區科學技術獎的評審活動接受駐科學技術廳紀檢監察組的監督檢查。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評審和異議處理工作存在違反本細則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等問題的,可以向駐科學技術廳紀檢監察組進行舉報和投訴。
第七章 授獎
第三十四條自治區科學技術重大貢獻獎由自治區主席簽署并頒發證書和獎金,獎金數額為100萬元,其中70萬元獎勵科研團隊人員,30萬元作為團隊的科研補助經費;自治區對外科學技術合作獎由自治區人民政府頒發證書和獎金,獎金數額為30萬元,全部用于獎勵科研團隊組成人員;自治區科學技術進步獎由自治區人民政府頒發證書和獎金,獎金數額為:一等獎30萬元、二等獎20萬元、三等獎10萬元,全部用于獎勵科研團隊組成人員。第三十五條自治區科學技術獎個人獎金的具體分配辦法,應由項目第一完成人牽頭,與其他主要研究人員協商后提出分配方案,經項目第一完成單位核準后執行。 第三十六條自治區科學技術獎單項授獎人數和授獎單位實行限額。其具體數額一般限定為: 自治區科學技術重大貢獻獎,主要完成人不超過20人,主要完成單位不超過10個。 自治區對外科學技術合作獎,主要完成人不超過15人,主要完成單位不超過9個。 自治區科學技術進步一等獎,主要完成人不超過15人,主要完成單位不超過9個。 自治區科學技術進步二等獎,主要完成人不超過9人,主要完成單位不超過7個。 自治區科學技術進步三等獎,主要完成人不超過7人,主要完成單位不超過5個。
第八章 罰則
第三十七條自治區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委員、評審委員會委員、專業評審組成員及相關的工作人員,應當對候選項目和候選人的技術內容及評審情況嚴格保密。第三十八條違規騙取自治區科學技術獎的,由自治區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后撤銷獎勵,追回獎金和證書,并撤銷因此獎勵取得的各種榮譽和職務職稱;在全區范圍內給予通報批評,并連續5年不得參評自治區科學技術獎! 第三十九條自治區科學技術獎的提名單位和專家,提供虛假材料,協助他人騙取自治區科學技術獎的,由自治區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暫;蛘呷∠涮崦Y格,記入寧夏科研信用數據庫,并建議其所在單位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紀依規給予處理。 第四十條自治區科學技術獎勵評審專家,在評審活動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由自治區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取消其評審資格,情節嚴重的,建議其所在單位依紀依規給予處理。 第四十一條自治區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在科學技術獎勵工作中,濫用職權、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紀依規給予處理。 第四十二條經登記設立的面向社會的科技獎,在獎勵活動中收取費用的,由自治區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沒收所收取的費用,并處所收取費用1倍至3倍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登記。 社會力量未經登記,擅自設立科技獎的,由自治區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予以取締。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本細則由自治區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解釋,未盡事宜遵照《寧夏回族自治區科學技術獎勵辦法》執行。第四十四條本細則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0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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